广西检察网10月9日讯(通讯员李华兵)张某持玩具手枪抢劫一案,经广西临桂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认定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张某,广西平南县人,2007年9月27日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4年3月31日刑满释放,22天后,又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4年4月21日晚上10点,张某窜至桂林临桂县纵横网吧二楼厕所,发现被害人李某一人在厕所,张某遂戴上事前准备好的橡胶手套,然后用右手持玩具手枪顶住李某的后腰,将李某挟持到厕所2号隔间,之后,张某将门反锁,逼迫李某将手机和钱包交出,将钱包里的人民币258.6元现金占为己有。后被害人李某趁张某不注意,转身将其手上玩具手枪打落在地,二人在隔间内发生扭打,期间,张某多次想从身上拿出水果刀,但都没有机会,后水果刀从其身上掉出,李某将水果刀抢到手,张某遂即想逃离现场,却被李某和厕所过道的周某共同制服,公安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将其抓获,张某所得赃款及作案工具一并被当场缴获。
临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采纳公诉机关意见,并结合全案案情,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单位:桂林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