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0月10日讯(通讯员李华兵 王欢欢)广西兴安县男子马某没有理性处理纠纷,冲动的一掌将无辜群众打成重伤。近日,由兴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马某故意伤害案被桂林市中级法院撤销原判决中“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部分,改判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2013年6月23日上午,兴安县男子马某的儿子在横过马路时,被刘某驾驶的柳微车刮伤。马某赶到现场后,没有问清楚情况,误认为前来围观的李某是肇事司机,冲上前一巴掌将其打倒在地,致使李某头部受伤,送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李某损伤程度为重伤,残疾程度属一级残疾,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2014年3月,经兴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六年,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64635.9元。
兴安县检察院认为,本案被告人马某无故打伤他人,造成受害人一级残疾伤残,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在逃,系抓获归案,无投案自首等悔罪表现,且只赔偿了受害人3.5万元,仅为判赔数额的6%,加之被告人马某有伤害前科,其主观恶意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因此认为本案量刑畸轻,遂提出抗诉,桂林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
桂林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采纳了抗诉意见,作出前述改判。
(作者单位:桂林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