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0月11日讯(通讯员覃福生)一名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男子强奸痴呆妇女,此案经荔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日前该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这名男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现年50岁的潘某,是荔浦县人。2014年5月2日中午12时许,潘某经过本村妇女赵某家,看见患有精神病的赵某家没有锁门,即推开大门进入赵某的卧室坐到赵某身旁,用手抚摸赵某的乳房,被赵某用手拔开后,潘某即把赵某压睡在床抚摸赵某,十多分钟后潘某脱下赵某的裤子然后脱光自己的衣裤,用生殖器摩擦赵某的生殖器,当潘某正欲与赵某发生性关系时,被刚回家的赵某丈夫发现,被告人潘某见状急忙爬窗逃走,后公安机关将潘某抓获归案。经司法鉴定,被害人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违背妇女意志,与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潘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潘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潘某是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动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法院依法对潘某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
(作者单位:荔浦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