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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货供应收定金 屡次诈骗三进宫
时间:2014-10-13  作者:覃福生 陈世志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10月13讯(通讯员覃福生 陈世志)一中年女子无货供应却以收取定金的名义骗取他人钱财,该案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日前荔浦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这名女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判决其退赔被害人人民币二万元。

  现年41岁的女子张某是荔浦县荔城镇人。张某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6月被荔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4年1月刑满释放;后又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1月被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张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重操旧业。2013年12月,张某在微信上与吴某认识,在得知吴某急需一批塑料颗粒后,在聊天时谎称自己有一批塑料颗粒,并问吴某是否要,吴某让张某与合伙人罗某联系,并将罗某的电话告诉张某。2014年1月中旬,张某与罗某联系,双方在电话里商谈购买塑料颗粒事宜,罗某提出要先看样品。次日中午,张某将塑料颗粒样品拿给罗某。1月19日晚,罗某与张某电话商定购买10吨塑料颗粒,每吨9000元,张某提出要先付3万元定金,余款等货到后再付,后罗某答应先给2万元定金,张某表示同意。1月20日中午12时许,罗某在荔浦县城将2万元定金交给张某,张某以他人“张某某”的名义出具了收条,双方约定4天后发货。约定发货时间到后,张某一直未发货,罗某和吴某多次催促张某发货,张某却以货在路上等借口搪塞。待罗某和吴某要求张某退还定金时,张某又以其父亲生病住院等为由不退还定金。在罗某和吴某又多次电话催还后,张某将二人的电话设置成黑名单。罗某见状于2014年3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3月20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庭审中,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荔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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