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0月20日讯(通讯员余冬冬)男子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毒,仍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与卖淫女子发生关系。2014年10月17日,浦北县人民检察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日法院判决该男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55岁的岳源(化名)因为丧偶多年,长期没有夫妻生活,便想找卖淫女子乐乐。通过平时载客,他了解到广西浦北县北通镇某住宅内有卖淫服务提供。于是在2014年6月28日早上,岳源便驾车去到该卖淫地点,并与屋内等候的卖淫女子商量好30元钱性交一次。因为觉得戴上安全套不舒服,故岳源未在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便与该名卖淫女子发生了关系,并将精液射到其体内。这本只是一次简单的嫖娼卖淫行为,可那么卖淫女子不知道的是,早在2011年,岳源就经医院确诊感染上艾滋病病毒,并被医院明确告知艾滋病病毒可通过性交等途径传播。但在嫖娼前,岳源并未告知该名卖淫女子其患有艾滋病,在性交的过程中也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致使该名女子可能感染上艾滋病病毒,毁了一辈子。
为一时之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进行嫖娼,岳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传播性病罪,等待他的不仅是法律的制裁,还有良心的谴责。
(作者单位:浦北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