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0月20日讯(通讯员秦文静 陈舒婷)一男子倒卖信用卡,明知犯法,只为赚取蝇头小利。日前,周某因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被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批捕。
周某2002年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09年刑满释放,一直以来都没有固定的工作。2014年2月底,在宾阳的某个赌场认识了外号叫“老二”的人,听他说倒卖信用卡可以赚钱,并且能够提供银行卡货源。周某对这种容易赚钱的“方法”上了心,“我知道这种事情是违法的,但是我想赚点钱。”于是通过“老二”购买了五六次银行卡,大约100多张。这些卡的密码购买时都已经贴在背后,并没有开户人的具体信息。
周某以200元人民币一张的价格买过来这些银行卡,再以250元或300元人民币一张的价格卖给别人,从中赚取差价。在宾阳卖了几张之后,就驾车来到南宁市区看看是否有人买。一名群众看到他携带大量银行卡,怀疑涉嫌诈骗,就拨打了110,随即周某被派出所民警抓获。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除此之外,明知是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都属于妨碍信用卡管理,是违法的行为。
(作者单位: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