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伪劣保健品 夫妻二人被判刑
时间:2014-10-21 作者:李华兵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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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检察网10月21日讯(通讯员李华兵)广西临桂县罗某、肖某夫妇假借分装豆奶粉之机,无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日前,经临桂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2003年7月,罗某注册成立临桂县康乐园食品厂,主营黑芝麻糊、营养麦片、豆奶粉、调味蜂蜜的分装销售,与其妻子肖某共同对该厂进行管理。2011年至2013年间,罗某在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广东订购保健饮品外包装,并购进白糖、柠檬酸等生产原料,组织工人生产“南亚”牌燕窝口服液、氨基酸口服液、冬虫夏草口服液等10种伪劣保健饮品,并伙同肖某将上述产品销往外地。2013年9月,罗某夫妇先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罗某、肖某生产的红桃补血口服液、冬虫夏草口服液、安神补脑口服液均系使用虚构保健食品文号的假冒保健食品。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肖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共计给4661件,涉及金额为454778元。
临桂县检察院指控,罗某、肖某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过程中,被告人罗某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肖某起次要作用,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提出的公诉意见,结合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等案情,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单位:桂林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