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0月24日讯(通讯员 李华兵)临桂县王某因琐事与人发生矛盾,遂产生炸死他人的想法,近日,经临桂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96202.9元。
2013年11月,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刘某因琐事发生矛盾,王某被刘某家人打伤,遂产生炸死刘某家人的想法。2014年1月30日下午,王某购买了2.5公斤黑火药,并购买了一饼大炮,其将一塑料垃圾筐套上塑料袋,在最底层先放10多筒大炮,然后放几斤黑火药,夹层式将黑火药和大炮放进塑料垃圾筐内。当天17时,王某将装有黑火药和大炮的塑料垃圾筐放在刘某家餐桌上,把未熄灭的烟头丢进垃圾筐内,致使塑料垃圾筐内的黑火药和大炮爆炸,造成刘某和李某受伤。1月31日(大年初一),王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临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未遂,依照刑法第23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意见,同时结合被告人王某系从犯,且本案事出有因等情节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单位:桂林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