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1月3日讯(通讯员 韦喜乐)因恼火老板未付清七年前的工钱,年近六旬的文老汉竟采取盗窃老板的财物,借以此抵债。11月3日,经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文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七年前,文某替覃老板挑砖头后领取了850元的工钱后认为工钱不止这些,而覃老板则认为工钱已付清。经过多次商量无果后大为恼火的文某于2014年3月21日、22日、24日分别窜到忻城县欧洞乡林况村委大院内,将覃老板放在操场内价值人民币870元的7根铁质水管及放在综合楼一楼办公室内价值人民币1710元的1台电焊机盗回其家。想以此财物来低覃老板所欠其工钱。另外,文某还于同年3月8日、12日、16日窜到该忻城县欧洞乡林况村委附近将该村小学正在使用的价值人民币1780元的9根铁质水管盗回其家。案发后,文某在未被宣布采取强制措施前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重新安装了林况小学的水管。
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以非常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文某辩解因覃老板欠其工钱未付清不能作为未构成盗窃罪的理由,对其辩解不予以采纳。因考虑到文某有投案自首及重新安装好林况小学自来水管的情节,法院遂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作者单位:忻城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