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1月7日讯(通讯员 梁雷 陈怡宁)2014年11月4日,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对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廖某某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廖某某在担任防城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负责人、主任期间,利用主管防城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评审业务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评审中介公司、工程施工方人员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3.45万元,并在审核政府投资项目过程中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认为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21.3万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防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