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1月11日讯(通讯员 韦喜乐)11月10日,经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玉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13年9月到2014年3月间,经常以亲戚身份来关心同屯孤儿的玉某明知玉某某(2000年3月26日出生)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长期在自家旧泥房中多次与玉某某发生性关系。玉某除第一次发生性关系后给玉某某人民币200元外,之后每次发生性关系后其都给人民币20元到70元不等。为防止玉某某怀孕,玉某还买避孕药让玉某某吃。此事惹了众怒,三个村屯七十二名群众联名对玉某进行了控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玉某明知被害人玉某某是未满十四周岁而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玉某长期多次奸淫玉某某,属于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行为。玉某当庭翻供其不知道玉某某是未成年人的辩解意见,法院根据玉某的供述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不予以采纳;玉某及辩护人提出的未使用暴力及玉某某自愿到玉某家里发生性关系的辩护意见,法院亦不予采纳。法院认为,玉某明知被害人玉某某未满十四周岁而与之发生性行为,不管幼女是否同意或者反抗,都构成强奸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忻城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