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1月11日讯(通讯员 宋伟)一发廊女老板为非法获利,为她人提供卖淫场所,容留多名失足女子在其经营的发廊从事卖淫活动。2014年11月5日,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容留卖淫罪依法批准逮捕潘某某。
经初步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潘某某从2012年6月起在钟山县城北路市场旁经营某发廊,容留、介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经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2014年10月24日凌晨,嫖客廖某到潘某某开的发廊里看见有三名女子,询问潘某某是否有性服务时,潘某某称发生一次性关系需100元钱,廖某某就叫其中的一名女子李某上发廊二楼一房间,付了100元钱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随后,又有两名嫖客左某某、李某某相继去到该发廊,询问其中一名女子陈某是否愿意卖淫,在得知发生一次性关系需100元后,便将200元钱交给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左某某和李某某分别叫陈某及另一名女子周某到了二楼房间分别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公安机关将这些人员当场查获。据犯罪嫌疑人潘某某交代,到其经营的发廊从事卖淫活动的都是外地女子,并不固定,其从女子非卖淫所得中抽成30%。
经钟山县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潘某某为三名女子卖淫提供场所,容留三人在其经营的发廊里卖淫,并从嫖资中抽成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涉嫌容留卖淫罪,遂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作者单位:钟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