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1月12日讯(通讯员 温献英 吕洁)近日,由玉林市玉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莫某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经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以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判处莫某有期徒刑四年。
2013年9月16日,莫某携带毒鼠强从苍梧县搭乘汽车到玉林汽车总站附近时,公安民警当场将其抓获,缴获纸质包装的毒鼠强5000袋(净重3900)克,另有用塑料袋包装的毒鼠强1000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莫某违反法律、法规,非法运输毒鼠强,危及公共安全,行为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作者单位:玉州区检察院)
编后语:当阅读到这条消息,有人不禁会问,运老鼠药犯法,那么乡镇集市、走街串巷卖老鼠药的犯不犯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存储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存储原粉、原液、原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存储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乡镇集市、走街串巷卖老鼠药是否犯法便有了答案。所以,莫以为常见的现象就不违法,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被它“毒”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