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1月18日讯(通讯员 韦克智 罗伟)近日,由防城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姜某某等四人涉嫌通过伪造相关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350余万一案,在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防城港市办理的第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
2009年6月,被告人姜某某和李某某等人共同出资在防城港市成立防城港某纺织有限公司,尔后二人共谋在该公司没有货物真实出口的情况下,以非法取得的申请出口退税单证骗取出口退税以获取非法利益。在具体分工方面,由李某某负责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单证,姜某某负责按照收集到的单证,指使被告人王某某伪造相吻合的外贸合同、海运提单等,并安排整理好申请退税单证及材料办理出口退税。
2009年10月,李某某找到被告人张某某,答应给予张某某好处费,要求张某某在公司无实际货物出口的情况下为他们的纺织有限公司提供纺织类产品出口报关单等相关单证,以及帮该公司从境外调取外汇到公司以获得结汇水单。随即,张某某利用该公司提供的空白出口核销单通过詹某某(另案处理)操作,将实际由他人代理出口的服装类货物以该纺织有限公司公司名义申报出口,并将办理出口取得的报关单等出口单证由张某某邮寄给该纺织有限公司,该公司收到上述单证后,又将相应的人民币转给张某某购买外汇,由张某某通过他人从境外将外汇汇入该纺织有限公司的账户,然后姜某某安排办理结汇和核销,取得办理出口退税所需的结汇水单和核销单。同时被告人李某某、姜某某根据报关单证上的货物品名、数量、金额等,通过支付开票费形式让国内厂家为该纺织有限公司非法虚开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该纺织有限公司还采取“资金回流”的方式与开票厂家进行走账。
经查,姜某某、李某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上述完整的出口退税单证后,分批次共向防城港市国税局申报退税人民币400多万元,已获取出口退税人民币350余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大量的证据来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等四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等四人无视国法,以假报出口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将在进一步审理后择期宣判。
(作者单位: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