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1月20日讯(通讯员 张娜)黄某系永福县一中学的在校初二学生,无视学校纪律,经常无故旷课,后甚至私自离校出走,与另一未成年人莫某混在一起,终日无所事事。因无钱加油回家,黄某和莫某商议飞车抢夺。近日,黄某和莫某因犯抢夺罪被临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七个月。
2014年9月8日晚22时许,莫某和黄某因无钱加油回家,后找朋友借钱未果。黄某便提议抢钱,莫某表示同意。莫某驾驶黑色的SWY助力车搭载黄某从临桂县大圆盘往榕山路方向开,在榕山路见两个女子走在人行道上,其中靠非机动车道的被害人李某左肩挎着一个黄色的包。莫某遂将助力车开到人行道上慢慢靠近被害人李某,当被害人李某行至临桂县榕山路146号香满楼酒店门前人行道上时,黄某用力抢走被害人李某挎在左肩的包。得手后,莫某加速行驶逃离至临桂县嘉欣商务宾馆门前的人行道上时,一个男子从上述宾馆跑出来拦住助力车,并踢了助力车一脚,助力车停下来,将莫某抓住。黄某下车逃跑并将抢来的包丢在人行道上。经莫某电话劝说后,黄某返回嘉欣商务宾馆门口一起等候公安民警处理,接警的公安民警赶赴现场后将二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莫某驾驶车辆合谋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抢夺罪。黄某、莫某驾驶车辆抢夺他人财物,依法应从重处罚。黄某犯罪逃跑后经莫某电话规劝,主动回到现场等候公安机关抓捕,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莫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抓捕,但鉴于在被害人报警且有群众围住的情况下,客观上莫某不具备离开现场的可能性,其留在现场等待抓捕的行为不足以反映其主观上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故不应视为自动投案,但对其电话规劝黄某主动投案,可酌定从轻处罚。但结合二人的成长经历及家庭监管条件,对二人不宜适用缓刑。法院根据莫某、黄某的犯罪行为、犯罪性质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临桂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