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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局长受贿后不监管 一审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
时间:2014-11-20  作者:温绍政 杜鹏宇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11月20日讯(通讯员  温绍政 杜鹏宇)11月14日,备受广泛关注的由防城港市检察院查办、防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防城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戴某某涉嫌受贿罪、食品监管渎职罪一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戴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因犯食品监管渎职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2010年10月至2013年2月20日间,戴某某先后担任防城港市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和调研员,分管食品生产监管科、质检所和审批办等部门的工作。期间,在防城港市辖区从事食品生产的卢某某、项某某、梅某某等17位业主,为了能在食品生产许可证申办或日常生产中得到戴某某的关照,先后以各种名义共计送给戴某某钱款22.8万元。戴某某收受款项后,对上述相关人员经营的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的食品生产和产品质量疏于监管。

  2011年至2013年2月,戴某某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组织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严格的日常检查、巡回检查、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在2011年4月20日至5月27日,国家及地方相继印发了关于禁止食品生产企业使用过氧化氢添加剂的通知后,仍没有按要求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甚至在2012年3月得知贵州省工商部门检测出东兴市某食品厂生产的泡椒凤爪食品过氧化氢残留的情况下,戴某某依然没有强制相关食品生产企业对过氧化氢残留开展专项检查或采取其他有效整治措施,放任东兴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继续非法添加过氧化氢生产食品。至2013年2月20日止,其中的五家企业已售出含过氧化氢残留泡椒凤爪16万多件(箱),约合1232吨,销往全国16个省的24个地区,销售金额约2千多万元。

  (作者单位: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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