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1月21日讯(通讯员 覃福生 陈世志)何女士为买车而透支信用卡,“潇洒”提前消费了一回,结果因无钱还款而构成犯罪。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荔浦县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现年30岁的何女士,是荔浦县荔城镇居民。何女士对有车族很羡慕,因囊中无钱又想买车便打起了透支信用卡的歪主意。2012年5月7日,何女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公司办理了一张金穗卡,该卡的透支额度是10万元。2012年5月20日,何女士用这张信用卡去柳州购买了一辆马自达小轿车, 刷卡消费了人民币9万余元。购车后只还了1万余元,就再没有还钱了。至2012年7月23日,共恶意透支本金86104.19元人民币。银行从2012年11月28日起多次向何女士催收透支款本息,开始何女士以各种原因搪塞还款,后银行打的催收电话多了,何女士干脆把手机停机了,何女士收到银行的催收通知书也置之不理,逃避银行催收。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何女士列为网上追逃对象。2014年8月19日何女士在荔浦县荔城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时,被民警发现系网上追逃人员,依法将其抓获归案。何女士被刑事拘留后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2014年9月15日,何女士家人代其还清了恶意透支的本金86104.19元、利息38432.15元、滞纳金5127.99元,合计共人民币129664.33元。
根据法律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法院考虑何女士在案发后已将透支款项全部还清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荔浦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