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1月25日讯(通讯员何新雄)近日,贺州市八步区检察院公诉的首起涉黑刑事案件依法被八步区法院宣判,被告人朱某等十二人分别以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盗伐林木、诈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5至25年,并处附加刑。
2010年、2011年期间,以被告人朱某为首,成员包括被告人李某青、古某、江某峰、李某影、温某等十多人的犯罪团伙,为达到敛取钱财目的,以暴力、威胁、欺骗等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在八步区莲塘镇周边地带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对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到莲塘镇境内的企业、公司、团体进行寻衅滋事,妨害其正常的工作秩序,期间,为了牟取暴利,盗伐某村麻疯岭集体山场林木,冲击某村村委,扰乱村委工作,焚烧村委户口本,对不听从朱某指使,不愿交保护费者进行威胁、殴打。扰乱贺州市征地工作,虚构假象,在明知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建猪栏,骗取国家补偿款50多万,数额特别巨大,严重危害当地社会治安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愤极大。
被告人朱某等十二人涉黑案件移送起诉至检察机关后,八步区检察院指派资深检察官出庭公诉,最终被告人朱某某十二人被法院作出上述有罪判决。
(作者单位:贺州市八步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