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1日讯(通讯员 廖显生)近日,苍梧县法院对杨某利用影响力受贿与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以来,梧州市检察系统查处的首例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
据法院审理查明,杨某原是该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2011年至2012年期间,杨某利用其哥哥杨某雄担任县财政局副局长的职权和地位的影响力,通过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镇政府指定蔡某(另案处理)挂靠的工程建设公司,先后承揽该县辖区内的9个新农资补助项目,并顺利通过验收结算工程款。事后,蔡某按照事先的约定,按照工程造价款18%或8%的比例,给予杨某好处费近21万元。另查明,杨某利用职务便利受贿17500元。
“该案的成功查处,不仅可以有效遏制该领域的职务犯罪继续发生,而且也能对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产生极大的威慑作用。”承办该案件的检察官介绍说。
(作者单位:苍梧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