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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携带百万假币终获刑
时间:2014-12-02  作者:朱程路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12月2日讯(通讯员朱程路)假币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因此坚决打击制造、持有假币犯罪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近日,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涉嫌持有假币一案,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指控,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

  经审理查明:黄某自称随一男子从平南到桂林,2013年12月22日在租住的宾馆该男子交给黄某一编织袋并让其打开袋口,将百元面额的假人民币从另一袋子装入该编织袋内,从中拿出97张面额为百元的人民币交给黄某,并告知回平南后再使用。黄某觉得货币为假币,遂偷拿一张到卫生间沾水,发现货币发白。随后,在与该男子等待出租车时,黄某为验证钞票的真假,到路边的商店用那男子给的一张百元钞票购买香烟,被店主拒收,其用自己身上的一张真币购买了香烟,黄某知道其所携带的编织袋及获取的97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均为假币。至桂林市秀峰区路口村的“路口村米粉店”旁下车,该男子告知黄某在此等待有人来取假币,随即离开。当日10时许,黄某携带装着假币的编织袋等待几分钟后被公安人员盘查,当场被抓获。

  案发后,经当面清点,黄某所携带的编织袋内及其上衣口袋内共有百元面额的人民币10020张,共计1002000元。经鉴定,均为机制假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伪造的假币而持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持有假币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单位:桂林市秀峰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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