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2日讯(通讯员 宋伟)一名90后男子因索要零用钱花不成,一怒之下点烧自家房屋,幸好被及时发现未酿成大祸。近日,由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陶某放火案,经钟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陶某构成放火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4月27日,陶某(男,24岁)在家中二楼自己的房间里通过电话向其父亲陶某某索要点钱花, 因陶某和其父亲陶某某平时的关系不好,于是并遭到了拒绝,随后,心情气急败坏,情绪烦躁,满怀怨恨,在无处发泄之时,就在自己房间里把自己的床铺掀翻,拿斧头劈床铺,见不能把床铺劈烂,随手拿出打火机点燃床铺,然后自己就去了外面买东西吃,全然不顾及他点燃火后可能会造成怎样严重的后果。火灾被路过的邻居发现并报了火警,经钟山县公安消防大队扑救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过火面积为13m²,火灾直接损失143O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放火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单位:钟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