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5日讯(通讯员江赞)以推销产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他人以申购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非法传销组织资格。12月4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史某、白某、赵某、赵某二、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二年不等刑期,并均被处以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0月,被告人史某经亲戚李明介绍到来宾市,以36800元申购11份“产品”加入名为“阳光工程”“连锁销售”的非法传销组织后,发展其妻即被告人李某为其直接下线,李某以3800元申购一份“产品”取得加入资格后,发展被告人赵某为其直接下线,赵某缴纳了69800元申购21份“产品”后,发展被告人赵某二为其直接下线,被告人赵某二以69800元申购21份“产品”后,发展被告人白某为其直接下线,白某又发展白文某、胡云某等60人为其直接或间接下线。至2011年底,被告人史某、白某、赵某、赵某二、李某发展的直接或间接下线超过30人,均为高级业务员,层级均在四级以上。被告人史某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为809200元,被告人白某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为719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某、白某、赵某、赵某二、李某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十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