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5日讯(通讯员 钟琳 刘小戈)以结婚为诱饵,拿到彩礼后便销声匿迹。家住桂林永福的韦某今年47岁,以结婚为由,拿到钱财后就“跑路”,诈骗2万余元。日前,荔浦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家住荔浦县的被害人吴某眼看就要变成大龄青年,可对象却一直没有着落。2011年的3月份,被告人韦某通过一个外号叫“大哥”的男子认识了被害人吴某,并一直隐瞒自己已经结婚的事实,以“小李”的身份与被害人吴某交往。2011年国庆期间,韦某以与吴某结婚为由要求吴某为其在荔浦县中山街金鹏金店购买价值7108元的金银首饰(一个铂金戒指价值3250元、一对黄金耳环价值870元、一条黄金项链价值1038元、一个钻石吊坠价值1950元)。2012年2月份,被告人韦某又以结婚需要过彩礼为由,向被害人吴某骗取16000元现金,随后被告人韦某便失去联系。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3108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追回的黄金项链、钻石吊坠退回给被害人吴某。
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荔浦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归案后的被告人韦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荔浦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