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8日讯(通讯员 莫贤丽)近日,横县人民检察院对实施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的精神病人周树准提出强制医疗申请一案,经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对周树准强制医疗的决定。这是横县首次对精神病人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2014年7月18日11时许,精神病人周树准在家里做“道公”(法事)产生幻觉后手持镰刀出门,将同村的韦立制等五人砍伤,其中韦立制、周树佑的损伤经鉴定属轻伤。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鉴定,周树准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收到公安机关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横县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周树准实施伤害他人身体的暴力行为,致二人轻伤,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遂依法向横县人民法院提出对周树准强制医疗的申请,横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周树准符合法律规定强制医疗的条件,遂作出对周树准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可以强制医疗,针对强制医疗的申请、审查、决定、解除和监督等问题做出专门规定。在此之前法律规定只能责令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但是该规定较为笼统、模糊,在实施过程中造成了许多问题和混乱,新刑事诉讼法对强制医疗的规定更利于对精神病人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有效防止精神病人再度对社会实施危害行为,保护社会的利益。
(作者单位:横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