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8日讯(通讯员 李纳) 女子覃某因欠下高额外债,萌生歪念,伪造相关房产证、户口簿、身份证、门面租赁合同等,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朋友借款,行骗得款6.97万元被拘后在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仍不知悔改,故伎重施,又骗取他人5.85万元。日前,由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覃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经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处覃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38岁武宜籍的覃某暂住于市柳北区北站路某某馨园小区出租房。2012年12月,覃某经人介绍认识朋友黄某球,黄某球为人豪爽,出手不凡,这让欠下高额外债的覃某很是兴奋,一计“生财之道”涌上心头。覃某想出伪造以她名字为所有权人的现住出租房的房产证、户口簿及假身份证,再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黄某球抵押房子借款。黄某球后于12月30日、31日,分4次共计借款6.97万元给覃某,覃某将钱全部用于还债。
正当覃某为自己“高明”的生财手段沾沾自喜时,黄某球发现了覃某抵押给他的证件系伪造。2013年1月3日,覃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4年2月,覃某在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认识了朋友黄某声,她故伎重施,化名“秦娟”与其接触,同时,又伪造了一张“秦娟”身份证,一份买受人为“秦娟”的市鱼峰区某某山语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款、订金收据,以及一份市中心商业步行街某大厦门面业主“秦娟”的租赁合同。2月17日,覃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黄某声提供上述虚假身份证、合同、收据等抵押借款,骗取黄某声2.85万元。3月8日,覃某又从黄某声手中骗得3万元,得款全部用于还债。
2014年8月21日,柳北区检察院指控覃某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8月28日,柳北区法院对覃某继续取保候审。
柳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覃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覃某全部赔偿了黄某球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部分赔偿了黄某声的经济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