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 12月8日讯(通讯员 覃黄毅)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某乡镇三名无业人员,因无钱过节应邀去抢劫,案发后一男子选择潜逃。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潜逃6年的韦某最终还是落入法网。日前,韦某因犯抢劫罪,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8日23时许,韦某与韦武某(已判刑)、韦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商量抢劫,后韦某携带一支砂枪和韦武某(化名)、韦某某共骑一辆摩托车至来宾市兴宾区正龙乡果塘村路段,对共骑一辆摩托车的叶某等4人进行追撵。追上后,韦某等人持枪命令被害人停车,并将被害人叶某驾驶的摩托车抢走,后将车卖给他人得款600元,共同分赃花光。经鉴定:被抢的摩托车价值270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韦某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采用暴力手段,伙同他人持枪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韦某提出犯意,亲自持枪实施抢劫,并殴打被害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单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