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8日讯(通讯员 梁言飞)陆某租用了天等某公司的两辆车后,因将车辆抵押他人借款,拒不返还车辆,近日被天等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罚金一万元。
2013年1月2日,陆某分别以自己名字和其表弟黄某的名字到扶绥县亿程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天等分公司租用两辆北京现代小轿车。同年11月陆某为了借款将车辆抵押给他人得款人民币9万元,所抵押得的钱已被陆某挥霍一空。租赁合同期满后,公司多次催促陆某还车,陆某仍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车。后公司经过GPS定位系统查到该两辆车已被陆某抵押给他人。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车辆总价格人民币16401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案发后陆某家属已追回车辆返还给被害人,法院依法对陆某从轻处罚。
(作者单位:天等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