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10日讯(通讯员陈德光)“被告人罗某因犯盗窃罪,参与作案9起,涉案金额25.71万元,多次盗窃,每增加一次作案增加二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已满一年不满三年的累犯,增加基准刑的20%。综合刑期执行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由乐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罗某等18人盗窃团伙案,历时近半年,12月3日,终于在乐业县看守所落下帷幕。
乐业县属于大石山区,农民生产生活的经济来源单一,大部分山区仍依靠牛马作为运输工具。然而,自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3月份,被告人罗某、陈某等18人单独或者合伙窜至田林县百乐乡、乐业县逻西乡、幼平乡、花坪乡等地,共10次非法盗窃农民的牛马及骡子62头,涉案赃物价值26多万元。为严厉打击民生领域犯罪,充分保护农民的生产、生活,乐业县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起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罗某等18人重大盗牛盗马团伙系列案进行提前介入侦查工作,经反复审核案卷材料,退查补正,最终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地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创新诉讼方式,达到“侦破一案、惩治十人、教育一片、平安一域”的目的,最终让案件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乐业县人民检察院与法院进行庭前沟通,把庭审宣判工作前移至乐业县看守所进行分批次集中宣判,通过定罪法律适用、量刑细节加减的运用,在惩治案犯的同时教育监所的涉罪人员,提升法律宣传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乐业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