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10日讯(通讯员江赞)由四名男子组成的犯罪团伙,胆大妄为多次在夜间持刀专抢外地货车司机。12月5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典、李某辉、李某能、李某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四年不等刑期,并均处以罚金。
李某典等人均为来宾市兴宾区蒙村镇当地人,他们为不劳而获,“尽快致富”,想到了利用夜晚拦路抢劫的勾当。2013年8月5日至10月6日期间的夜间,李某典、李某辉、李某能、李某林伙同李某护(另案处理)经共谋后,多次携带镰刀、钢管等凶器,在来宾市兴宾区蒙村镇二级公路上,专门将外地跑夜路的货车拦下,威胁司机交出身上的财物才给离开,若被害人稍有不从,李某典等人轻则手持钢管砸碎货车玻璃和车灯,重则持刀架住司机脖子威胁或持钢管殴打司机。上述被告人分别纠集不同人员总共五次抢劫累计金额达13600元及手机两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典、李某辉、李某能、李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典、李某辉、李某能参与抢劫5次,属于多次抢劫,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林参与抢劫1次,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