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10日讯(通讯员 郑丽梅)来宾市兴宾区正龙乡一男子叶某某,去年某日在街上修车时,无意中听到身边有几个人在谈论欲买桉树来砍伐一事,其便借机以自己种有桉树为名,骗取了买家的55万元钱后挥霍一空。2014年12月8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叶某某。
2013年4月某日,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在小平阳镇街上修车时,听见旁边有几个人在谈论要买桉树砍伐一事后,心想自己近段赌输了那么多钱,何不借此机会“发财”后将赌本扳回。于是叶某某欺骗被害人覃某某及其合伙人说自己种植有一片桉树林想要“卖”掉。双方约好时间后,叶某某带覃某某等人到三五乡某村别人种植的一片桉树林(约600多亩),对覃某某等人谎称说该片树林是他自己种植的,现在想要“卖”掉这片树林,覃某某等人看过树林后信以为真,便与叶某某协商买卖价格,后因叶某某要价过高生意没谈成。过了几日,叶某某打电话给覃某某说愿以320万元的价格将桉树林“卖”给覃某某等人,让覃某某先支付10万元定金。急于做成生意的覃某某未加思索便从银行里打了10万元定金给叶某某。叶某某收到钱后,又以自己在自治区林业厅认识人为名,欺骗覃某某说可以在短时间里快速办理好砍伐证,骗取了覃某某的办证费用45万元。之后叶某某逃匿到外地,将所骗得的55万元挥霍一空。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经过侦查取证,最终将潜逃在外地的叶某某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审查该案后认为,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符合逮捕的三个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批准逮捕的决定。
(作者单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