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17日讯(通讯员 许德松)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被告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即使法院强制执行,仍不主动履行,导致原告一直不能拿到本属于自己的钱。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民事执行监督、立案监督,“老赖”陆某伯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提起公诉。近日,右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陆某伯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陆某伯与陆某某因共有纠纷,经右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和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做出了由陆某伯向陆某某支付征地补偿款133017.79元的终审民事判决。判决生效,被告人陆某伯没有主动履行。
陆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后,右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26日向陆某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陆某伯仍一直拖着不履行给付义务。
经调查了解,2010年,陆某伯获得了政府征地补偿款110多万元,并花费10余万元用于建造1栋私人楼房。剩余款项本足以用于清偿所拖欠陆某某的征地补偿款,但其却拒不履行,而且也拒不说明去向。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陆某伯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于是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4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立案并传唤陆某伯进行讯问。
经审查,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以被告人陆某伯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陆某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行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