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18日讯(通讯员 江坚源 莫晴萱 龙瀛旭)作为县扶贫办副主任,本应认真履职、清正廉洁,而陶某却有权滥用,致使国家专项扶贫遭受重大损失,其利益熏心,向群众索财亦法不容忍。近日,经广西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县法院分别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一年和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陶某原是钟山县扶贫办副主任,2012—2013年其在实施产业开发扶贫项目过程中,不按相关文件审核把关,明知申请人不符合补助条件仍然违反规定发放化肥补助(以下称超范围)。在两个年度内,陶某滥用职权超范围、超标准发放产业开发扶贫化肥补助共计114.85吨,造成国家专项扶贫资金遭受重大损失达370186元。
另查明,陶某在实施2008年至2010年度沼气池建设项目过程中,擅自要求钟山县公安镇某村委干部廖某、廖某某、廖昌某、廖应某以项目管理费的名义向该村委建沼气池的农户索取11000元费用并将该款收入私囊,其中2010年分别收取2008年度、2009年度建池户贿赂款1000元和3000元,2011年下半年收取2010年度建池户贿赂款7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产业开发扶贫项目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共计人民币370186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陶某在实施沼气池建设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钱财,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钟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