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19日讯(通讯员 蒙永科 温绍政)12月17日,由防城区检察院查办、防城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涉嫌受贿一案在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2009年,广西某建筑公司在承建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楼的项目中,在工程收方验收过程中,张某某作为分管领导给予施工方帮助和协调,施工方为感谢张某某,2010年上半年,该公司经理杨某某送给张某某15万元;2011年和2012年春节前,杨某某再次送给张某某“封包钱”4万元,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受了杨某某送给的人民币共计19万元。经查,2009年至2014年间,张某某利用分管工作的便利和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共7次非法收受工程施工方人员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279.2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张某某在任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和防城港市港工基础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给施工方关照和帮助,非法收受工程施工方人员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279.2万元。张某某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张某某为自己的受贿行为辩解,称自己在过年过节收受相关人员的红包,属于“人之常情”,“潜规则”。
经审理后,法院宣布休庭评议,将择日宣判。
(作者单位: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