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站已支持IPv6网络
基层案讯速递
荔浦县招商局一副局长收受贿赂被判刑
时间:2014-12-22  作者:覃福生 唐波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12月22日电(通讯员  覃福生 唐波)招商局副局长在负责工业园区土地坪整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与承揽人私下窜通,并与他人共同收受承揽人的好处费124000元。经荔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该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行贿人莫某、陆某同时被以行贿罪判刑。

  2012年下半年,时任荔浦县招商局副局长、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罗某与荔浦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谢某(另案处理),将荔浦县某饲料厂在工业集中区内的二期土地平整工程进行招标。荔浦县马岭镇广安村的莫某找到谢某、罗某,要求承包该项工程,并承诺给予好处费,谢某与罗某表示同意,随后,莫某联系到陆某。在进行投标的前一天,谢某、罗某及莫某三人商量工程单价,莫提议将单价定在每平方米11元,并承诺给予谢某、罗某二人每平方米0.5元的利润。投标当天,陆某到招投标现场后用手机发短信给谢某,向谢某推荐江西某工程有限公司。之后,江西某工程有限公司顺利中标。合同签订以后,莫某、陆某找施工队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发现有石头,莫某、陆某便向管委会提出要提高工程单价,得到管委会主任谢某同意,莫某、陆某商量后以每平方米16元的工程单价与管委会签订补充协议,后莫某、陆某二人以每平方米8.8元的工程单价找了另一施工队进行施工。罗某得知此消息后,向莫某提出补充协议的单价与请施工队进行施工的单价相差较大,莫某便提出拿每平方米5元的利润来由罗某、谢某、莫某、陆某等人一起分配,谢某、罗某二人对此分配方案表示同意。工程结束后,莫某于2013年12月分二次将谢某与罗某的好处费共124000元给罗某,罗某与谢某各分得6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谢某非法收受好处费124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罗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罗某将其非法所得全部退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荔浦县人民检察院)

警警 广西网警虚拟岗亭 广西网警ICP备案 察察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954号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