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22日讯(通讯员 莫荣春)近日,由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何某祖、何某兰、何某得及覃某、张某盗窃案一案,经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分别以盗窃罪判处何某祖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何某兰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何某得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覃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何某祖、何某兰、何某得是来宾市兴宾区良塘乡的村民,三人系亲兄弟,三兄弟不务正业,常和同乡的覃某、张某干些非法勾当。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期间,何某祖等人经合谋,先后在市城区、桥巩镇、迁江镇等地盗窃小汽车、五菱小客车等共计8辆,并将所盗窃得来的汽车开到外地去卖。
另经查明,2011年12月至2013年10月期间,他们或是两人一组或是三人一组,开着盗来的无牌面包车游荡于兴宾区各个乡镇、农村,寻找作案目标。当看到路边水牛无人看管时,便伺机将水牛撵上车,拉去卖给牛贩子。贩卖所得钱财挥霍一空,又继续寻找目标。何某祖等人在两年内流窜到10多个乡镇作案,共盗窃水牛30头,给当地农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2013年10月,何某祖等人在偷牛时被当地农民发现,农民合力将其抓获,扭送公安局,上述人员对偷盗水牛及汽车等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祖等人非法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某祖盗窃价值34万余元财物、何某兰盗窃价值32万余元财物、何某得盗窃价值11万余元财物、覃某盗窃价值11万余元财物,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某盗窃价值1万余元财物,数额较大,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单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