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23日讯(通讯员冯瑞能)贪念往往使人潜入犯罪的深渊。犯罪嫌疑人李某承因“顺手牵羊”,盗人财物于12月19日被大新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2014年10月12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来到大新县城养利路农村信用合作银行营业大厅准备取点钱,这时他无意中看到了天上掉下来的“馅饼”—— 一部白色苹果5手机。见到孤零零的“躺在”桌上的手机,李某罪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不多想就将手机占为己有,溜之大吉。当李某盗得手机,暗自窃喜,准备试试这手机的时候,却发现手机的主人上了密码,无法使用,但是这并没有难倒他。李某第二天就到崇左市一家手机店找人解锁并刷新手机系统,把手机里的资料全部删除,然后就拿来自己用。当玩腻了手机,又发现需要剪卡才能使用,李某觉得不好玩,就于2014年10月31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时上交盗窃所得的手机,如实供述了其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2014年11月07日经大新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这部白色苹果5手机进行价格鉴定,鉴定价格为3200元人民币。虽然李某迷途知返,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但因一时贪念,大错已成,最终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李某利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决定。
(作者单位:大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