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23日讯(通讯员江坚源 莫晴萱 龙瀛旭)危房改造补助款本是国家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帮扶资金,可一村书记竟以此款涨其“腰包”。近日,经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县法院分别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侯某原系钟山县珊瑚镇某村村委书记兼村主任,其在协助珊瑚镇人民政府开展2011年度某村委某村的危房改造工作中,自认为看到了赚钱的“门路”,即其可在危房改造补助款中捞到一笔。于是,对村上村民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时均要求村民在获得“危改”款后要给付其“辛苦费”,以此作为条件村民才可能获得补助,“辛苦费”额度在3000元至8000元不等。因此,在2011年度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侯某凭此“门路”,利用职务的便利,向侯某安等7户危房改造户索得“辛苦费”共计人民币38000元。
同在2011年,原本想申请危房改造补助的侯某某户因家庭变故,侯某某及其妻相继在同年5月份和10月份离世,侯某某的女儿小丽(化名)尚在读书。小丽见家中父母相继去世,家中根本没有了经济能力,谈建房子已是“空话”。于是,小丽向村书记侯某表示放弃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让村书记将补助机会留给其他危房改造申请户。侯某见此情形,表面认同了小丽的想法,但其私底下打起了私心贪念,在协助珊瑚镇人民政府实施其村委危房改造工作中,遂利用职务的便利,以已经过世的侯某某名义虚报了危房改造指标,套取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16500元占为己有。
据悉,2012年下半年和2013年5月份,侯某将部分“辛苦费”19100元退给了侯某安等四户危房改造户。案发后,侯某在2014年9月5日向钟山县人民检察院退出了赃款35400元。
该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侯某身为村委党总支部书记及村委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危房改造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共计人民币38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之便,虚报骗取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65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受贿罪、贪污罪。遂依法对侯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钟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