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24日讯(通讯员吕桂媛)一男子自觉感情被女友欺骗,因爱生恨,拿一瓶硫酸泼在了昔日女友的脸上,造成昔日女友不同程度的烧伤。2014年12月23日,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邓某某。
2011年12月邓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受害人莫某某,后来他经常找莫某某玩,还送金项链等物品给莫某某,并要求莫某某只做其女友。莫某某称其已有男朋友,当面拒绝了他,为此邓某某非常恼怒。2014年11月30日,邓某某再度因感情被莫某某欺骗之事愤恨不已,17时许,邓某某用一个蓝色塑料瓶装了200毫升硫酸,买了一个不锈钢口盅。在被害人莫某某下班前到她家附近蹲守,看见莫某某下班回来后,趁其不备,用不锈钢口盅装着硫酸泼向莫某某的脸部,然后迅速逃离现场。经钟山县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损伤检验临时性意见书认定:莫某某被人用硫酸泼伤导致全身多处硫酸烧伤(S20%Ⅱ—Ⅲ),双眼硫酸烧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近年来,类似于用硫酸报复他人而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例也不时见诸报端,和社会上其他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一样,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等待他的将会是法律的制裁。走进这个案件那厚厚的案卷,我们看到的是因邓某某的一时冲动和愤恨,而触犯了法律。通过这个悲惨的个案,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要时刻保持做一名理性公民,在日常的生活中,自觉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学会用法律的理性思维武装头脑,做事切忌因一时的冲动而酿成大祸。
(作者单位:钟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