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25日讯(通讯员江坚源)俗话说得好: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钟某自以为自己贩点小量毒品应该不会被发现,不料在第五次交易时竟被公安民警逮个正着。近日,经广西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钟某于2014年8月26日上午、晚上在钟山镇西乐街十字路口附近,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各贩卖一小管毒品给吸毒人员周某,8月27日在上述地点以5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管毒品给周某,8月28日上午11时许,周某在上述地点以50元的价格向钟某购买一小管毒品。2014年8月28日晚上9时许,周某打电话给钟某说要购买毒品并约好交易地点。钟某接电话后携带三小管毒品步行至钟山镇西乐街十字路口,当钟某与周某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现场缴获三管毒品净重0.17克。经鉴定,涉案毒品中检出海洛因。综上,钟某共五次向周某贩卖毒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钟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