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25日讯(通讯员何智丽)近日,经天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购买赃车的黄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1年8月某天中午,黄某某在村头看见有两名陌生的男青年在低价兜售一辆红色三铃牌男式摩托车,黄某某见车辆较新并且价格便宜,在明知道该摩托车来历不明,并且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以1600元的价格买下摩托车后开回家使用。今年9月经群众举报,黄某某被天等县公安局查获,所购买的赃车被退还给了被害人。经过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某购买的赃车在案发时价值人民币4052元。
天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而予以购买并换掉车牌后自己使用,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黄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理。是故作出如述判决。
(作者单位:天等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