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29日讯(通讯员 钟琳 黄慧刚)因追讨医药费,在争执中持匕首捅倒对方,致使被害人死亡。12月26日,荔浦县一男子丘某干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被荔浦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
2014年12月13日,丘某干因被害人李某欠其父亲医药费,前往追讨医药费。丘某干下班后就回到自己的出租屋,将提前用纸包好的匕首带在身上,然后打车回到村里,准备晚上去找被害人李某讨要欠款。17时许,在丘某干叔叔邱某家门口,丘某干刚好碰见李某坐着一辆摩托车从家里面出来,即问李某给欠款,并与李某发生争执,后拿出匕首指着李某,李某即与丘某干抢匕首。在争抢匕首时,双方都被捅割伤。李某被捅伤后逃跑,被丘某干追上。丘某干又持刀向李某的胸或腹部捅了一刀,将李某捅倒。丘某干发现李某被捅倒出血,即打电话到120及110报警。公安民警与“120”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经“120”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员初步诊断,被害人李某已经死亡。犯罪嫌疑人丘某干被当场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丘某干对其拿匕首将李某捅伤致死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荔浦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邱某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遂作出对其批准逮捕的决定。
(作者单位:荔浦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