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30日讯(通讯员冯瑞能)近日,大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在审查中发现容留他人吸毒者黄某波稚气未脱,俨然一个孩子,而其他吸毒者最大的有22岁,最小的只有18岁。12月25日,大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将黄某波批准逮捕。
2014年12月17日晚,犯罪嫌疑人黄某波在自己家中二楼其房间内,容留李某杰、闭某斌、麻某星、闭某昆等人吸食毒品冰毒。次日早上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该房间的茶桌上查获吸毒工具一批。随后经提取黄某波、闭某斌、麻某星、李某杰、闭某昆的新鲜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类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黄某波供述了其容留闭某斌、麻某星、李某杰、闭某昆等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正当年华,有着大好前途的他们,谁都没有想到他们会自甘堕落,成为毒品的“俘虏”,毁掉了大好前程,实在让人痛惜。在审查此案中,我们发现他们之所以吸毒,主要是因为好奇,对毒品一无所知,以为吸毒是一件很刺激的、很快乐的事,没想到“试一试”的心态让他们陷入毒品的魔窟,不能自拔。
对于青少年应如何防范毒品,大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做到“十个不要”:不要吸烟;不要因好奇而吸毒;不要盲目追星、赶时髦、贪图享受去吸毒;不要结交有吸、贩毒行为的人;不要为寻刺激、冒险去吸毒;不要相信毒品能治病(胃病、肝病)的谎言;不要为了摆脱烦恼而吸毒;不要听信吸毒者的话;不随便接受他人递送的香烟、水果、药物、饮料等物品;不要在吸毒场所内停留。
大新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符合逮捕条件,遂作出了上述批捕决定。
(作者单位:大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