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31日讯(通讯员韦喜乐)为了让朋友来庆祝儿子满月时更加开心、刺激,忻城县莫某竟跟朋友要来毒品,准备在儿子满月时供朋友吸食。12月30日,经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莫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2014年10月28日上午,莫某从朋友处获得毒品后携带入住忻城县某酒店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在莫某所携带的挎包内缴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俗称“神仙水”)4瓶,净重78.7克;氯胺酮(俗称“K粉”) 3包,净重32.9克。经来宾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氯胺酮成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莫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法院根据莫某持有毒品的数量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忻城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