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月5日讯(通讯员 温丽花 韦绍祥)凌云县少年岑某持刀捅伤同学。近日,经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凌云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岑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去年9月16日,在某中学读初三的岑某因室友黄某不请他喝饮料,觉得很没面子,为了逞强便抽了黄某一巴掌。此事被黄某的同班同学黄某铭得知,因黄某铭和岑某曾打过架,便想借机“报仇”,于是两人在宿舍内争吵并互相威胁要殴打对方。激烈争吵中黄某铭用扫把击打岑某,后者见状便拿出藏在床铺席子下的一把折叠水果刀朝黄某铭背部乱捅,造成黄某铭膈肌破裂等多处受伤。案发后,岑某到凌云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黄某铭的伤势为重伤二级。
2014年11月21日,凌云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岑某犯故意伤害罪。
凌云县法院经审理认定岑某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为未成年人且有自首情节,被害人亦存在一定过错,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凌云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