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月6日讯(通讯员宋伟 谭梦菲)一男子在女友提出分手后心不甘,主动上门前去求和好,在遭到女友拒绝及女友父亲的阻拦后,冲动之下手持砍刀将女友砍伤。近日,由钟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经钟山县法院判决李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O14年7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女友提分手后,开车从昭平县来到钟山县,欲找女友余某某和好,见她不在家遂打电话强迫其回家,之后李某某在钟山县北环东路教师村路转进大湾村路口与余某某及余某某父亲相遇,于是李某某强行要将余某某带走,受到余某某父亲的阻止,李某某恼怒之下从车上拿出一把砍刀朝其父亲砍去, 余某某在替父亲阻挡中左手臂被砍中两刀。经钟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余某某左上肢两处创口累计长17.6cm,评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单位:钟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