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月7日讯(通讯员 何智丽)近日,经天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天等县法院判处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2014年4月某日,农某某驾驶多功能拖拉机从天等县福新乡往县城方向行驶时,在临近龙茗镇的一个砖厂附近撞上对向由梁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导致梁某某当场死亡,摩托车上乘客赵某花和赵某昇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农某某及时打电话报警,并叫来120救护车送赵某花和赵某昇到医院治疗。经鉴定,赵某花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赵某昇的伤势构成轻伤一级。2014年5月,天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天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和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因农某某在事故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同时农某某及其家人在案发后竭尽全力赔偿了被害人的大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因此作出如述判决。
(作者单位:天等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