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月8日讯(通讯员 江坚源)万某2008年被法院判令偿还他人欠款数十万元之后,东躲西藏,而自己生活潇洒,有偿还能力却拒不执行,将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视作空文,“得意”地躲过了6年多。近日,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万某依法予以批准逮捕。
万某系广西钟山县人,其于1998年至2000年间因做生意向韦某借款322400元,在搞工程项目中欠下潘某水泥款26万元,之后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2008年韦某将万某诉至法院要求万某还钱,08年11月 12日,钟山县人民法院作出 (2008)钟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万某归还原告韦某欠款3224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照双方约定的2%从2007年5月 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008年12月18日韦某向钟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09年1月 16日开始执行,由于万某到处躲藏,一时无法找到其本人。2009年5月4日钟山县人民法院找到万某要求其依法履行判决义务,万某称其保证第二天交20000元到法院,但到期后其拒不交款,不知所踪。期间,万某还到外地以其他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2012年9月18日 ,钟山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根据韦某的举报,到万某以 “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的名义在八步区修建某段水泥路工程的工地将万某带回钟山县人民法院,万某再次写下还款保证书,保证在2012年9月 28日 17时前将650000元交到法院,但在2012年9月18日、10月 8日其将共计人民币255000元交到钟山县人民法院后又杳无音讯。2013年,潘某为维护自己权利亦将万某诉至法院并获法院支持且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在执行程序中,钟山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经调查发现: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万某以 “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的名义在八步区修建某段水泥路工程款为7969890.6元且工程款已付清;万某分别于2013年6月份、2014年4月份购买了一辆价值98100元的长城牌小车和一辆价值217800元的丰田小车。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万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万某有逃跑可能,符合逮捕的三个条件,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作出逮捕决定。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作者单位:钟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