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月8日讯(通讯员 冯瑞能)1月6日,大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汤某锋以及为其“两肋插刀”的“朋友”赵某冠。
2014年10月6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冠邀汤某锋至大新县桃城镇喜洋洋KTV喝酒,在VIP包厢前,犯罪嫌疑人汤某锋因琐事与被害人梁某强引发矛盾。后来被害人梁某强在大新县桃城镇喜洋洋KTV门前大声扬言要找人来殴打犯罪嫌疑人汤某锋及赵某冠,犯罪嫌疑人汤某锋在楼上听到后很不服气,怒气冲冲的冲到喜洋洋KTV门前对被害人梁某强拳打脚踢,犯罪嫌疑人赵某冠眼见朋友与人打架,于是决定为友“两肋插刀”,于是从包厢内拿一个酒瓶对梁某强的头部进行击打,后又将打碎的玻璃瓶刺向梁某强身体多处部位,致使梁某强伤痕累累。2014年11月5日,经大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梁某强的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大新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汤某锋、赵某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有逮捕必要,遂作出了上述批捕决定。
(作者单位:大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