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月8日讯(通讯员 宋伟 谭梦菲)男子光天化日驾驶摩托车尾随持包女子实施抢包,在被害人发现后不放手仍旧用力拉拽致被害人摔车擦伤。近日,由钟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涉嫌抢劫案,经钟山县法院判决认定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4年6月23日上午1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刘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行至钟山县职业中学路段时,发现乘坐廖某助力车的甘某手持小背包,刘某提出抢包的意图后,杨某某便开车靠近甘某,刘某则伸手抢甘某的包,甘某发现后紧紧拉住包不放,刘某再次用力拉抢将包抢走,甘某被用力拉拽从助力车上摔下致左膝及右肘搓擦伤。经查实,被抢的包内有现金550元,白色oppo手机一部以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抢得的现金两人平分,杨某某将白色oppo手机交由他人使用。经评估:被抢的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63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发现不放手而强行夺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单位:钟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