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月12日讯(通讯员廖显生)莫某、陈某、潘某、黄某是苍梧县石桥镇的无业青年,为获取非法利益,盗窃沙塘桔果苗1600棵,价值14400元。近日,法院以盗窃罪对莫某、陈某等4人作出有罪判决。
据调查,在2014年4月14日21时许,陈某在石桥镇某机室处,向莫某、潘某、黄某称其已经联系好购买沙塘桔果苗的客户,并提出由莫某等3人去偷沙塘桔果苗。莫某、潘某、黄某同意后,到该镇塘蓬村盗走潘某斌种植的沙塘桔果苗1200棵。后陈某将果苗卖给陈某某(另案处理)。经苍梧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走的1200棵沙塘桔果苗价值10800元。
另查明,在2014年4月16日晚上,陈某、莫某、潘某采取同样的作案手段盗走唐某种植的沙塘桔果苗400棵,价值3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莫某、陈某、潘某、黄某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遂依法判处莫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分别判处陈某、潘某、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各10000元。
(作者单位:苍梧县人民检察)